2011年1月,我国华光公司与德国菲林公司签订了进口某种药品50,000箱的合同

admin2022-08-02  36

问题 2011年1月,我国华光公司与德国菲林公司签订了进口某种药品50,000箱的合同。合同约定,中国华光公司须开出以德国菲林公司为受益人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总金额为1,850,000欧元。货物装船后,德国菲林公司凭德国某远洋运输公司签发的清洁提单向德国奥登银行议付了货款。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中国华光公司发现货物外包装没有任何问题,但抽样检查货物内在品质有严重缺陷,立即请中国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属于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关于本案,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及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中国华光公司有权凭中国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的商检证明向开证行发出信用证止付令B.中国华光公司有权凭中国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的商检证明拒绝对开证行付款赎单C.中国华光公司有权凭中国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的商检证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止付令D.法院接到中国华光公司提出的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发出止付令

选项 A.中国华光公司有权凭中国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的商检证明向开证行发出信用证止付令
B.中国华光公司有权凭中国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的商检证明拒绝对开证行付款赎单
C.中国华光公司有权凭中国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的商检证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止付令
D.法院接到中国华光公司提出的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发出止付令

答案 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信用证欺诈的例外,为重要考点。
信用证止付令只能来源于有管辖权的法院,选项A错误。
根据UCP600号第34条,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或附加的一般性、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对于单据中表明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其存在与否,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代理人、收货人、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与否、作为、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信,概不负责。因此B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因此C正确。
本案中国外议付行已付款,该信用证不能止付,选项D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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