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在甲市A区的魏小明与住所地在乙市S区的阿杰签订了一份鲜花供应合同,约定履行地

admin2022-08-02  37

问题 住所在甲市A区的魏小明与住所地在乙市S区的阿杰签订了一份鲜花供应合同,约定履行地为魏小明的母亲家(位于甲市B区)。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但双方因送花时间和支付方式发生争议,魏小明将阿杰诉至甲市B区法院。阿杰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魏小明的各项诉讼请求。阿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在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重审时,阿杰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结合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法院应当裁定驳回阿杰的管辖权异议,因为甲市B区法院作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B.对阿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不予审查,裁定驳回异议C.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乙市S区法院审理D.本案被发回重审后,阿杰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选项 A.法院应当裁定驳回阿杰的管辖权异议,因为甲市B区法院作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B.对阿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不予审查,裁定驳回异议
C.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乙市S区法院审理
D.本案被发回重审后,阿杰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答案 BD

解析 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就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而言,《民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就属于这一情况,合同尚未履行,且原被告双方的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甲市B区,故甲市B区法院不能成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进而也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A选项错误。
《民诉法解释》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故法院对此异议应当不予审查。因此B选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阿杰在答辩期间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应诉答辩,故应当视为甲市B区法院取得本案的管辖权,甲市B区法院也就不得再移送管辖。因此C选项错误。
《民诉法解释》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因此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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