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后甲希望出版小说,乙无故拒绝。甲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

免费题库2022-08-02  26

问题 甲、乙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后甲希望出版小说,乙无故拒绝。甲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保留了乙的署名。丙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设置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可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小说。丁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转载了小说。戊出版社只经过甲的许可就出版了小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侵害了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B.丙侵害了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C.丁向甲、乙寄送了高额报酬,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D.戊出版社侵害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选项 A.甲侵害了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B.丙侵害了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C.丁向甲、乙寄送了高额报酬,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
D.戊出版社侵害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答案 C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著作财产权和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本题中,甲将小说发表,并且保留乙的署名,没有构成对于乙著作权的侵犯,故A项错误。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丙在自己的博客中设置了链接,使其他用户能通过此链接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属于该条所述情形,不构成侵权,故B项错误。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丁未经甲、乙许可而直接将二人的作品复制转载,其行为构成侵权,故C项正确。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这两个权利,均是作者享有的财产权的内容。在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乙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阻止甲行使除转让外的其他权利。出版社经过甲的许可出版小说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只是出版获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乙,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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