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2015年9月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其后乙未再婚,

练习题库2022-08-02  44

问题 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2015年9月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其后乙未再婚,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2016年3月,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年10月,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同年12月,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B.乙有权赠与该轿车C.丙可不返还该轿车D.甲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选项 A.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乙有权赠与该轿车

C.丙可不返还该轿车

D.甲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答案 ABC

解析 选项 A 正确。《民法典》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本题中,乙未再婚并且没有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因此,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选项 B 正确。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同等的法律效果。甲被宣告死亡,乙作为甲的唯一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遗产。乙通过继承取得了该轿车的所有权,因此有权赠与该轿车。选项 C 正确。因宣告死亡而继承、受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遗产者,均应返还;返还原则应是原物及孳息;原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则免除原物返还义务,代之以适当补偿。本题中,丙已经取得了轿车的所有权,因此可不返还该轿车,但是应当对甲给予适当补偿。选项 D 错误。《民法典》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构成无权处分。但是不能单纯基于甲无权处分而认定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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