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在甲、乙、丙三人合伙开设的饭店就餐时被砸伤,遂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好安逸

资格题库2022-08-02  44

问题 钱某在甲、乙、丙三人合伙开设的饭店就餐时被砸伤,遂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好安逸”饭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5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钱某19万元。执行过程中,“好安逸”饭店支付了8万元后便再无财产可赔。对此,法院应采取下列哪一处理措施?  A.裁定终结执行B.裁定终结本次执行C.裁定中止执行,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合伙人承担责任D.裁定追加甲、乙、丙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选项 A.裁定终结执行

B.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C.裁定中止执行,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合伙人承担责任

D.裁定追加甲、乙、丙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答案 D

解析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28的财产。据此可知,本题中人民法院应裁定追加合伙人甲、乙、丙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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