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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和丁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
甲、乙、丙和丁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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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55
问题
甲、乙、丙和丁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乙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丙死亡,只有唯一继承人儿子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甲、丙、丁有优先购买权B.辛继承丙的份额,甲、乙、丁有优先购买权C.甲、乙、丙、丁的份额按照出资额确定D.若甲、丙、丁均主张对乙对外转让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则由乙自行决定份额的买受人
选项
A.乙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甲、丙、丁有优先购买权
B.辛继承丙的份额,甲、乙、丁有优先购买权
C.甲、乙、丙、丁的份额按照出资额确定
D.若甲、丙、丁均主张对乙对外转让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则由乙自行决定份额的买受人
答案
AC
解析
《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C选项正确。《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故A选项,正确。《物权法解释一》第9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B选项错误。《物权法解释一》第14条:“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因此,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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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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