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公司与华泰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如因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发生争议,

admin2022-08-02  41

问题 大成公司与华泰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如因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A仲裁委员会仲裁。合作中双方发生争议,大成公司遂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投资合同无效。A仲裁委员会受理。华泰公司提交答辩书称,如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当然无效,故A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本案。随即,华泰公司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大成公司见状,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A仲裁委员会无权确认投资合同是否有效 B.投资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即无效 C.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法院作出裁定 D.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A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选项

答案 C

解析 选项A、B错误。《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据此可知,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法院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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