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等六位股东各出资30万元于2004年2月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五年来公司效益一

免费题库2022-08-02  44

问题 甲乙等六位股东各出资30万元于2004年2月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五年来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但为了扩大再生产一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2009年股东会上,乙提议进行利润分配,但股东会仍然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该股东会决议无效B:乙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C:乙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D:乙可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而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

选项 A: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B:乙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C:乙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D:乙可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而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

答案 ABD

解析 【考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则【详解】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因此股东会有权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而本题题干所述情况并不符合该款规定,故选项B错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规定在《公司法》第75条中,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故选项C正确。另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应选ABD。【陷阱】股东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权利,但该项权利是一种请求权,是否分配利润的最终决定权在股东会。但《公司法》为保护股东的投资收益,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不分配利润情况下退出公司的权利,即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但必须满足几个条件:(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2)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3)该股东必须在股东会审议决定不分配公司利润时投反对票。另外,股东因公司不分配利润而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权利仅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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