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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
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
资格题库
2022-08-02
41
问题
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C: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D: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选项
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C: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C
解析
【考点】人格权侵权的认定;网络侵权责任【详解】乙医院未经甲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甲的肖像,构成侵害甲的肖像权;乙医院未经甲同意而擅自使用甲的姓名,构成侵害甲的姓名权。《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丙网站一开始并不知道乙医院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在经被侵权人提示后及时删除了甲的照片及姓名,其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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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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