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

资格题库2022-08-02  41

问题 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一说法是错误的?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选项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答案 C

解析 【考点】按份共有【详解】《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中,四家公司对楼房所有权没有约定,据该条,应为按份共有,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据此,四家公司按投资比例确定按份共有份额。《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本题中,四家公司均有明确出资份额,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没有约定时,应按照其投资比例也即按份共有的份额承担,选项A正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红光公司虽然占有50%的份额,但还没有达到三之二以上的份额,无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选项C错误。《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据此,彩虹公司有权转让其份额。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78119.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