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张某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张某败诉后,张某拒不 执

最全题库2022-08-02  26

问题 李某与张某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张某败诉后,张某拒不 执行。某区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的申请开始执行张某的一辆汽车和一间房屋。请回答在执行中,案外人王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该汽车已被张某卖给自己,并 办理登记。此时,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在审查期间,对该汽车不能扣押B.对房屋并不中止执行 C.经审查异议成立,由审判委员会批准中止执行D.王某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执行标的的不同情况,选择提起诉讼或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选项

答案 BD

解析 案外人没有对房屋提出异议,因此不中止对房屋的执行,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04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 日 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 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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