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真题)某基层法院就郭某敲诈勒索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判处郭某有期徒刑4

admin2022-08-02  35

问题 (2016年真题)某基层法院就郭某敲诈勒索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判处郭某有期徒刑4年。对于一审中的下列哪些情形,二审法院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A.未在开庭10日前向郭某送达起诉书副本B.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C.公诉人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发问D.应公开审理但未公开审理

选项 A.未在开庭10日前向郭某送达起诉书副本
B.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C.公诉人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D.应公开审理但未公开审理

答案 BD

解析 《刑诉法解释》第40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判过程中,有《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违反第239条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216条、第217条、第218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A项,未在开庭10日前向郭某送达起诉书副本,不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违反程序的情形,二审法院无需撤销原判、发回重审。A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本案中,对郭某判处4年,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B项中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属于上述第(4)项“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情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B项正确。
C项,公诉人没有对被告人进行讯问,不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违反程序的情形,二审法院无需撤销原判、发回重审。C项错误。
D项,应公开审理但未公开审理属于上述第(1)项“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情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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