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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真题)某区工商分局对一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销售电子出版物100
(2015年真题)某区工商分局对一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销售电子出版物100
admin
2022-08-02
73
问题
(2015年真题)某区工商分局对一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销售电子出版物100套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罚款6000元。该公司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公司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B.在复议过程中区工商分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C.市工商局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审查此案D.如区工商分局的决定明显不当,市工商局应予以撤销
选项
A.公司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B.在复议过程中区工商分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C.市工商局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审查此案
D.如区工商分局的决定明显不当,市工商局应予以撤销
答案
AB
解析
本题考查了行政复议中的委托代理、证据收集、审理方式、复议决定类型等知识点。(1)关于A选项,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可见,本案中公司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故A选项正确。(2)关于B选项,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4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根据“卷宗主义”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先取证后裁决,一旦作出行政行为,则不得自行搜集证据。故B选项正确。(3)关于C选项,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可见,行政复议原则上采书面审理方式,而不是应当开庭审理。故C选项错误。(4)关于D选项,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见,当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予以撤销。同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见,如果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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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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