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其法律解释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原告的说法,哪些是正确

练习题库2022-08-02  46

问题 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其法律解释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原告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有字号的合伙企业起诉的,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B.联营企业的联营各方,认为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应以企业的名义提起诉讼C.非国有企业提起诉讼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均可以起诉D.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选项 A.有字号的合伙企业起诉的,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
B.联营企业的联营各方,认为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应以企业的名义提起诉讼
C.非国有企业提起诉讼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均可以起诉
D.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 AC

解析 ①A选项,《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5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故A项正确,当选。
②B选项,《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B项错误,不当选。
③C选项,《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6条第3款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故C项正确,当选。
④D选项,《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据此可知,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是可以起诉的,但只能以企业的名义起诉,而不能以董事会的名义起诉。故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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