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宝市大康区居民董某因涉嫌在该区康复路农贸市场违法经营农副产品,被位于大康区的市

考试题库2022-08-02  62

问题 天宝市大康区居民董某因涉嫌在该区康复路农贸市场违法经营农副产品,被位于大康区的市工商局处以罚款2万元。董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位于泾渭区的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经审理,维持了该处罚决定。董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则以下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董某可向大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董某可向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董某可向泾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若董某起诉时只起诉市工商局,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若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应当将市政府列为共同被告

选项 A.董某可向大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董某可向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董某可向泾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若董某起诉时只起诉市工商局,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若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应当将市政府列为共同被告

答案 ACD

解析 ①A.B.C选项,《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34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据此可知,复议维持的案件,原机关与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并且以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因此,本案的大康区人民法院与泾渭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AC项正确,当选;B项错误,不当选。
②D选项,《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34条第1款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D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需要注意的是:
关于地域管辖问题。只要是经复议的案件,无论是复议维持还是复议改变,原机关与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行诉法适用解释》对于复议维持案件的级别管辖也作了相应规定,以原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为了防止复议机关逃避当被告,《行诉法适用解释》专门规定了复议维持案件遗漏被告的,若当事人不同意追加,则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予以追加。
总之,无论是《行政诉讼法》,还是《行诉法适用解释》,均对诉讼管辖与当事人制度作了重要调整,需要格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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