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

免费题库2022-08-02  72

问题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C.被告为乙药监局、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选项 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被告为乙药监局、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答案 C

解析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本案中,复议机关未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因此,依然属于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可知,甲市乙县药监局和乙县政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另外,《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8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据此可知,本案应以甲市乙县药监局为参照来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即本案应由乙县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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