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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郭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大打出手,造成张某多处骨折,伤情严重。公安机关受理后认
张某和郭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大打出手,造成张某多处骨折,伤情严重。公安机关受理后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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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57
问题
张某和郭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大打出手,造成张某多处骨折,伤情严重。公安机关受理后认为本案属于普通治安案件,故依法不予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张某不服,遂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郭某犯有故意伤害罪,致其重伤。郭某随即对张某提出反诉,亦控告其犯有故意伤害罪。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张某、郭某均在诉讼中具有自诉人和被告人的双重身份B.法院不能主动进行调解C.判决宣告后,双方仍可以达成和解D.因为郭某已提出反诉,因此张某不能主动要求撤诉
选项
A.张某、郭某均在诉讼中具有自诉人和被告人的双重身份
B.法院不能主动进行调解
C.判决宣告后,双方仍可以达成和解
D.因为郭某已提出反诉,因此张某不能主动要求撤诉
答案
B
解析
此题考查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本案符合第3种情况,所以属于自诉案件。《刑诉解释》第344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因而本案中郭某不得提出反诉,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刑诉法》第212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法第21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B项正确,C、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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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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