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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就张某聚众打砸抢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关于该案的庭前会议,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检察院就张某聚众打砸抢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关于该案的庭前会议,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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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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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就张某聚众打砸抢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关于该案的庭前会议,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由于该案社会影响重大,应召开庭前会议B.庭前会议应通知张某参加C.对庭前会议中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庭审时可不再举证、质证D.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在庭前会议中调解
选项
A.由于该案社会影响重大,应召开庭前会议
B.庭前会议应通知张某参加
C.对庭前会议中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庭审时可不再举证、质证
D.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在庭前会议中调解
答案
ABC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3条第1款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公,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3)社会影响重大的;(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据此,符合条件的庭前会议是“可以”召开,而不是“应当”召开,故A项错误。
由《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30条规定可知,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故B项错误。
由《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9条规定可知,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对双方无异议的材料只是可以简化举证,质证,而不是可以省略,故C项错误。
由《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8条第2款规定可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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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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