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

admin2022-08-02  48

问题 (二)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 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 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 请回答第题。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B、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C、甲虚假平账,不再归还600万元,构成贪污罪 D、甲侵占公司600万元,应与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选项 A、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B、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C、甲虚假平账,不再归还600万元,构成贪污罪
D、甲侵占公司600万元,应与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答案 C

解析 选项A错误,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共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非法挪为己用的行为。挪用公款者具有偿还公款的意图,没有将公款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本案中,甲用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自己的债务,但是甲并没有直接将账做平,而是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这说明在一开始,甲并没有贪污这套房子的故意。他只有挪用这套房子还债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选项B错误,甲挪用的是公司现实控制的房子,不是公司现实控制的600万元现金。所以,甲的行为只能被认定为挪用公物。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一般的公物不构成犯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才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甲确实没有偿还这600万元的能力,甲的行为会给公司造成600万元的损失,那么可以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选项C正确,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可知此时甲就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了,贪污罪的对象包括公款和公物,因此甲构成贪污罪。
选项D错误,甲侵占公司600万元,这是从其挪用公物600万元发展过来的。将这一行为认定为贪污罪,就不能再将甲的挪用行为认定为犯罪了,不然就是重复评价了,而且,甲的行为本来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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