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设备3560

admin2022-08-02  17

问题 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甲国×××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关于该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甲国公司要约中所采用的是在甲国完成交货的贸易术语 B.甲国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C.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 D.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属有效承诺

选项

答案 AC

解析 。CIF术语的意思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为此必须明确指出,CIF以及其他C组术语与F组术语一样,卖方在装运地完成交货义务。按此类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在装运地(港)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它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后成立的。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实质上变更要约要件构成反要约。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要约条件中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争议解决等的变更。因此,本题中2003年6月14日甲国某公司来电的性质为要约,中国山东公司2003年6月17日复电对要约有实质性修改,构成反要约,也就是一项新的要约,故c项正确。甲国公司2003年6月18日回电未接受价格减少的条件,再度构成6月17日电的反要约,而不是一项有效承诺,故D项错误。中方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14日发盘,因未涉及仲裁问题,故又构成对6月18日回电的反要约,甲方未予答复,双方合同没有最终成立。由于合同没有成立,甲国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B项错误。若中方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6月17日条件,则合同成立。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59223.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