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行政复议的管辖及其方式。

题库2022-08-02  32

问题 试述我国行政复议的管辖及其方式。

选项

答案

解析 行政复议的管辖是确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的制度。行政复}义管辖分为上级管辖、本级管辖、特殊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
(1)上级管辖,就是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绝大多数不服行政处罚的复议案件都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如治安处罚争议案件必须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2)本级管辖,是指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包括三种情况:①上一级没有相应主管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政府管辖;③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管辖。如对国家教育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复议案件由原机关即教育部管辖。
(3)特殊管辖,主要包括:①不服共同行政行为的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②不服派出机关和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设立派出机关或机构的政府或其部门管辖;③不服被授权或委托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④不服需要逐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批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管辖:⑤不服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被撤销前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⑥申请人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由最先受到申请的复议机关管辖;⑦相对人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向信访部门申诉的,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向有复议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即“复议优于申诉”。
(4)移送管辖。复议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受移送的复议机关不得再自行移送。有争议的可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5)指定管辖。行政复议机关因复议管辖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它们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2639508.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