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项目应当重新履行立项、内核等内部控制程序的情形有(  )。

题库2022-08-02  39

问题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项目应当重新履行立项、内核等内部控制程序的情形有(  )。Ⅰ.发行条件发生实质性改变的项目Ⅱ.曾被公司立项、内核审议否决的项目Ⅲ.存在风险的项目Ⅳ.终止审查的项目Ⅴ.向中国证监会等自律组织报送被否决或备案未通过的项目A.Ⅰ、ⅣB.Ⅱ、Ⅲ、ⅣC.Ⅰ、Ⅱ、Ⅳ、ⅤD.Ⅱ、Ⅲ、Ⅳ、ⅤE.Ⅰ、Ⅱ、Ⅲ、Ⅴ

选项 A.Ⅰ、Ⅳ
B.Ⅱ、Ⅲ、Ⅳ
C.Ⅰ、Ⅱ、Ⅳ、Ⅴ
D.Ⅱ、Ⅲ、Ⅳ、Ⅴ
E.Ⅰ、Ⅱ、Ⅲ、Ⅴ

答案 C

解析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81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投资银行类项目应当重新履行立项、内核等内部控制程序:①发行条件发生实质性改变的项目;②曾被公司立项、内核审议否决的项目;③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报送被否决或备案未通过的项目;④终止审查的项目;⑤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项目。项目组就①、②、③、④项规定的投资银行类项目再次申请立项、内核时,应当向立项、内核机构提交专项报告,对项目前后差异作出充分比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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