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持有甲股份公司的51%的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经营期间,2011年10

题库2022-08-02  17

问题 李某持有甲股份公司的51%的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经营期间,2011年10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一项表决,公司的一条主要生产线对外出售,综合成新率约为80%,售价4800万元,市场同类生产线全新的约为1亿元,此项行为导致公司无法再生产主要产品,公司经营陷于困境,公司大部分债务无法清偿,以下说明正确的是(  )A.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应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C.应对其他小股东赔偿D.应对公司赔偿

选项 A.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应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应对其他小股东赔偿
D.应对公司赔偿

答案 ACD

解析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1828938.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