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2日,赛格公司根据与深圳市联京工贸有限公司和无锡市北塘恒昌车辆贸

题库2022-08-02  51

问题 2010年1月22日,赛格公司根据与深圳市联京工贸有限公司和无锡市北塘恒昌车辆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签订的代理进口摩托车发动机协议对外开立了信用证。为此,恒昌公司按照约定签发了金额分别为650万元和850万元的承兑汇票。该汇票到期日分别为同年11月16日、12月16日,收款人均为赛格公司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分行江海支行为此两张汇票的承兑。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被恒昌公司在交付给赛格公司前遗失,于是启动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受理后立即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并将申报权利的期间定为60日。如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隆兴公司申报权利,法院收到申报后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了相关主体,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A.隆兴公司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B.隆兴公司无需出示汇票C.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决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D.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当事人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选项 A.隆兴公司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B.隆兴公司无需出示汇票
C.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决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D.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当事人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答案 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51条,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故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58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制作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故C、D项均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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