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演出公司与“良人”三人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红

最全题库2022-08-02  49

问题 某演出公司与“良人”三人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红苹果》,酬金 2 万元。下列关于该债类型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该债属于复数主体之债B.该债属于选择之债C.该债属于法定之债D.该债属于劳务之债

选项 A.该债属于复数主体之债
B.该债属于选择之债
C.该债属于法定之债
D.该债属于劳务之债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核债的分类。“良人”三人组合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故属于单数主体之债。所以选项 A 错误;该演唱组合的合同之债为演唱自创歌曲《红苹果》,标的不具有选择性,所以选项 B 错误;该债因当事人约定而产生,属于约定之债,所以选项 C 错误;该债的标的是演唱歌曲,属于劳务之债,所以选项 D 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aiwukuaiji/522116.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