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正确。A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5000万元以及房地产开发成本。5000万元均可以全额扣除。
由于利息支出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同时能够按照房地产项目进行计算分摊,因此A公司可以扣除的开发费用为(5000+5000)×5%+1900=2400万元,A公司可以加计扣除(5000+5000)×20%=2000万元。
2.扣除项目=5000+5000+1900+10000×5%+30000×5%+30000×5%×10%+(5000+5000)×20%=16050万元,
总收入=30000万元
增值额=30000-16050=1.3950万元
增值率=13950/30000=46.5010
应纳的土地增值税=13950×30%=41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