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2008年12月31日前固定资产处置应交增值税=含税销售价×4%×50%/(1+4%)=4000×2%11.04=76.92(万元)
②2009年后自制生产用固定资产处置应交增值税=含税销售价×17%/(1+17%)=7500×17%/1.17=1089.74(万元)
③2009年后外购生产用固定资产用于投资,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含税投资额×170/0/(1+17%)=20000×17%/1.17=2905.98(万元)
④财税[2008]170号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4%减半征收"。此题与购入其他货物未抵扣一样处理,应交增值税=含税销售价×17%/(1+17%)=800×17%/1.17=552.14(万元)
⑤购入配件非正常损毁进项税额转出应交增值税=5850×17%/1.17=850(万元)
⑥厂房处置,应以不动产的处置价款减原购买价款作为营业税计税额。
应交营业税=(1500000-1000000)×5%=25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