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我国境内一家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

练习题库2022-08-02  63

问题 某公司为我国境内一家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维护取得不含税收入4600万元,成本为1200万元。(2)6月,该企业受托采用焚烧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废弃物一批,对处理后产生的货物进行了销售,收取购买方全部款项为11.3万元。(3)发生管理费用400万元,其中含境内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75万元,委托境外企业进行技术研发,支付研发费用60万元;还包含业务招待费100万元。(4)发生财务费用40万元,其中:1月1日以集资方式筹集生产性资金300万元,期限1年,支付利息费用3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5)销售费用20万元,其中10月份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合同上注明对方介绍给本公司120万元收入的劳务项目,本公司支付中介服务机构佣金18万元。(6)7月份公司购入机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6.5万元,设备使用期为5年,预计无残值。当月投入使用。公司当年计入管理费用的折旧费为4.17万元。假设企业选择在税前一次性扣除。(7)8月份为解决职工子女上学问题,直接向某小学捐款40万元,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8)将持有的乙公司10万股股权的80%转让给丙公司。假定收购日乙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7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9元。取得丙公司股权支付66万元、银行存款6万元。该业务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乙公司认为上述属于免税重组,未作纳税处理。(9)全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总额800万元(其中含支付给临时工的工资5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22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18万元,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28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1)判断业务(2)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并说明原因。(2)计算该企业全年取得的营业收入金额。(3)计算研发费用纳税调整金额。(4)计算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金额。(5)计算财务费用应纳税调整的金额。(6)计算购货佣金应纳税调整的金额。(7)计算该业务当年设备纳税调整的金额。(8)计算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的金额。(9)说明业务(8)企业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如不正确,请指出正确的税务处理方式。(10)计算当年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纳税调整的金额。(11)计算该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12)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选项

答案

解析 (1)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理由: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因此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2)
应税收入=4600+11.3÷1.13=4610(万元)
(3)
境外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60×80%=48(万元)
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2/3=50(万元)
因此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计算基础为48万元
研发费用应纳税调减合计金额=(48+75)×75%=92.25(万元)
(4)
发生额的60%=100×60%=60(万元)
营业收入的5‰=4610×5‰=23.05(万元)
业务招待费应纳税调增金额=100-23.05=76.95(万元)
(5)
发生财务费用40万元,其中:1月1日以集资方式筹集生产性资金300万元,期限1年,支付利息费用3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
财务费用应纳税调增金额=30-300×6%=12(万元)
(6)
非保险企业,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为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当年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额=120×5%=6(万元)。
购货佣金应纳税调增的金额=18-6=12(万元)
(7)
纳税调减金额=50-4.17=45.83(万元)
(8)
直接向某小学捐款40万元,不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营业外支出应纳税调增40万元。
(9)
业务(8)企业税务处理不正确。
理由: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其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非股权支付部分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正确的税务处理:甲公司股权重组中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9-7)×10×80%×(6÷72)=1.33(万元),甲公司应将上述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0)
税前可以扣除的合理工资总额800万元,无需纳税调整。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800×14%=11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2-112=1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800×8%=64(万元),实际发生28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准予据实扣除;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800×2%=1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16=2(万元)。
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共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2=12(万元)
(11)
应纳税所得额=(4610-1200-400-40-20-40)-92.25+76.95+12+12-45.83+40+1.33+12=2926.2(万元)
(12)
应纳税额=2926.2×15%=438.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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