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甲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2019年发生了以下经济行为:   (1)1月李某

admin2022-08-02  49

问题 李某是甲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2019年发生了以下经济行为:  (1)1月李某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企业给付的一次性补偿收入96000元(含“三险一金”)。  (2)2月李某承包了甲企业的招待所,按照合同规定,招待所的年经营利润(不含工资)全部归李某所有,但是其每年应该上缴承包费20000元。李某每月可从经营收入中支取工资4000元。当年招待所实现经营利润85000元。  (3)3月李某将承租的一套住房转租给他人居住。李某承租的住房租金为每月2000元(有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证),其转租的租金收入为每月3000元。  (4)1月起李某应邀为乙培训机构授课,按照合同规定,每个月2次,共计授课24次,每次课酬6000元,培训机构已按规定支付了课酬。  其他相关资料:(1)李某在甲企业的工作年限为12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2000元;(2)李某综合所得的扣除项目金额合计为85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问题(1):回答李某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问题(2):计算李某经营招待所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问题(3):回答李某转租住房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及具体规定。  问题(4):按次序写出转租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问题(5):计算培训机构支付李某课酬时已经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问题(6):李某是否应该办理汇算清缴?为什么?如果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应补应退的税额是多少?

选项

答案

解析 (1)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理由: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32000×3=96000(元),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补偿收入为96000元,所以免交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5000+4000×11-20000=109000(元)
  应纳税额=109000×20%-10500=11300(元)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由于李某有综合所得,因此在计算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无需再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李某转租住房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能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的支付凭据的,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可以税前扣除。
  (4)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也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税,扣除税费按次序包括:
  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②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③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
  ④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5)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培训机构支付李某课酬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6000×2×(1-20%)×20%×12=23040(元)。
  (6)李某应办理汇算清缴。因为李某有综合所得且涉及到退税。
  李某综合所得应纳税额=(6000×24×80%-85000)×3%=906(元)
  李某办理汇算清缴时应退税额=23040-906=221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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