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持有 A 公司股份总额达到 3%。A 公司公告拟于 4 月 1 日召开年度股东

admin2022-08-02  36

问题 乙持有 A 公司股份总额达到 3%。A 公司公告拟于 4 月 1 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3 月24 日,乙向 A 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要求罢免甲的董事职务。A 公司董事会当即拒绝将该临时提案列为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3 月 25 日,乙联合持有 A 公司股份总额 8%的股东张某,共同公告拟于 4 月 1 日在同一地点召开 A 公司临时股东大会。4 月 1 日,A 公司的两个“股东大会”在同一酒店同时召开。 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A 公司股份总额为 35%;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A 公司股份总额为 40%。后者通过了对甲的董事罢免案,并选举乙为 A 公司董事。问:乙提出的临时提案是否应被列为 A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4 月 1 日,乙与股东张某共同召集 A 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是否合法?并分别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①乙的临时提案不应当列入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题目中乙的提案不是“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所以不应列入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②乙与股东张某共同召集 A 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不合法。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乙发出通知的时间距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不足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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