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双方未约定借期内是否

最全题库2022-08-02  31

问题 2019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双方未约定借期内是否支付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应债权人乙公司的要求,丙公司以其挖掘机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9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2019年4 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2019年4月1日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当事人对担保权实现的先后顺序也未进行约定。2019年6月1日,丙公司将该挖掘机出租给戊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年。2020年4月1日,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乙公司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拒绝,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第二,丁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乙公司遂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经协商,丙公司准备将该挖掘机作价160万元卖给庚公司,用于履行担保责任。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按照市场利率支付借期内的利息,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并说明理由。(2)如果乙公司主张甲公司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并说明理由。(3)乙公司对挖掘机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4)丁公司关于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5)丁公司关于其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6)丙公司将该挖掘机卖给庚公司时,戊公司是否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并说明理由。(7)当丙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能否向丁公司追偿?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乙公司的抵押权于2019年4月1日设立。根据规定,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4)丁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5)丁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丁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6)戊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物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7)丙公司不能向丁公司追偿。根据规定,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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