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8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甲公司

免费题库2022-08-02  40

问题 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8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甲公司的股本总额为8000万股。2020年3月10日,债权人A公司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甲公司对此向人民法院 提出异议称:本公司虽然暂时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立即清偿债务,但公司净资产仍为正值,并未出现资不抵债。4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宣告甲公司破产之前,2020年6月1日,持有甲公司12%股份的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2020年7月1日,对甲公司正在使用的生产设备享有抵押权的B公司要求行使抵押权,被甲公司拒绝。2020年7月4日,甲公司为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以其办公楼设定抵押向C银行借款1000万元。2020年8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即甲公司向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的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股票2000万股,用以购买其持有的丁公司全部股权;(2)股票发行价格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甲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5%。 8月15日,审理甲公司破产重整案的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将重整计划草案及相关材料送中国证监会会商。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乙公司是否有资格申请破产重整?并说明理由。(3)甲公司能否拒绝B公司的要求?并说明理由。(4)甲公司向C银行借款时能否以其办公楼设定抵押?并说明理由。(5)甲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其股票发行价格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6)人民法院将重整计划草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送中国证监会会商,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乙公司有资格申请破产重整。根据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3)甲公司可以拒绝B公司的要求。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4)甲公司可以以其办公楼设定抵押。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5)股票发行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的价格 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6)人民法院将重整计划草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送中国证监会会商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 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与中国证监会的会商机制。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aiwukuaiji/404705.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