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15年8月1日拟定了一份书面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以银行

资格题库2022-08-02  36

问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15年8月1日拟定了一份书面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相关款项。该合同拟定后,甲公司随即签章,而乙公司则未在合同中签章。2015年8月10日,甲公司将上述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发给乙公司,乙公司收货后于8月15日签发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丙银行承兑的汇票给甲公司。2015年8月20日,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支付货款;2015年8月25日,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支付货款时,在汇票背面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加签章;2015年9月1日,戊公司将该汇票进一步背书转让给庚公司。2015年9月16日,庚公司向丙银行提示付款,丙银行以出票人乙公司未依法记载付款地为由,拒绝向庚公司支付票款。庚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取得拒付证明后,于2015年9月25日向甲公司、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各方收到追索通知后,纷纷提出抗辩理由:(1)甲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2)乙公司以庚公司应当首先向戊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3)丁公司以自己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4)戊公司以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丙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甲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乙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5)丁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6)戊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未采用法律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或者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只要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
本题考查:合同的设立
(2)丙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汇票出票人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在本题中,乙公司未记载付款地并未影响庚公司取得票据权利,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本题考查:汇票的具体制度
(3)甲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行使首次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本题考查:汇票的具体制度
(4)乙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本题考查:汇票的具体制度
(5)丁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本题考查:汇票的具体制度
(6)戊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的事由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还可以同时通知其他(甚至全部)的追索义务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通知的,仍可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本题考查:汇票的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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