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支付货款,于 2019 年 3 月 1 日向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 50

练习题库2022-08-02  25

问题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于 2019 年 3 月 1 日向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 50 万元、出票后 1 个月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为出票人,乙公司为付款人,丙公司为收款人。丙公司取得汇票后,为支付丁公司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并在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签章后交付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为其装修的戊公司,并在汇票粘单上签章、记载了“只有戊公司的工程被丁公司验收合格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戊公司为支付货款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戌公司,但背书时未记载背书日期。2019 年 3 月 25 日,戌公司持汇票向乙公司提示承兑时,乙公司以该汇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承兑,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2019 年 3 月 27 日,戌公司向甲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甲公司以戌公司应先向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以其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向戌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丁公司以戊公司的工程验收不合格,该汇票背书转让无效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1)乙公司拒绝承兑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2)甲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3)丙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4)丁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不成立。(0.5 分)
背书日期为相对记载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0.5分)
(2)不成立。(1 分)
(汇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对象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1 分)
(3)成立。(0.5 分)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责任。【或答:即丙公司不对戌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只对其直接后手丁公司承担责任。】(0.5 分)
(4)不成立。(1 分)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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