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 5 月王某开办了一电器修理部,并在区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在区国税局

admin2022-08-02  11

问题 2010 年 5 月王某开办了一电器修理部,并在区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在区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2010 年 6 月正式开业。7 月 24 日,区国税局直属税务所进行例行检查,发现王某发票存在缺少存根联、存根联被涂改等情形,于是扣留发票带回税务所进一步检查。7 月 28 日,该税务所根据其自行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做出处理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3000 元。王某不服,以发票存根联被其儿子撕毁、乱画、但并未偷税为由,8 月 4 日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市国税局接到其递交的复议申请后,认为税务所有执法权,因此,应由其直接的上一级国税局受理复议。8 月 10 日市国税局以自己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问题:本案中市国税局接到复议申请后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选项 问题:本案中市国税局接到复议申请后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 5 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市国税局的审查期限超过法律规定时间;

(2)税务所属于区国税局的派出机构。虽然对于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复议,但对于符合复议法规定,应予受理而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哪个复议机关提出。市国税局未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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