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某食品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考试题库2022-08-02  30

问题 某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某食品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鉴证。该企业系全部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营各种食品的生产和销售;经营地址位于某县城。2018年该企业的年度利润表如下:利润表2018年单位:万元税务师对该企业2018年度有关账户明细记录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发现如下情况:(1)根据该生产部门填制的产品入库表和库存产品盘点表统计,该企业2018年年初产品库存数量1000公斤,本年度共生产产品数量25000公斤,本年对外销售了23000公斤,期末实际库存1000公斤,相差2000公斤。经税务师进一步核实,发现其相差的产品数量2000公斤系企业与当年7月按市场价格直接抵消所欠材料供应商的货款6496万元(有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收据及双方协议为证,购进材料取得专票),该批产品的账面成本为4000万元,不含税市场售价为5600万元。企业的相关账务处理为:借:原材料                   56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96万元 贷:应付账款                  6496万元借:应付账款                  4000万元 贷:库存商品                  4000万元(2)“营业外收入”为9月销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取得的收入,企业取得现金320万元,未开具发票,相关的成本已结转至“其他业务成本”科目,会计分录为:借:库存现金                  32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320万元(3)税务师经核实费用类科目的明细核算,归集企业全年在费用类科目中核算的有合法票据的“业务招待费”为5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900万元。(4)“营业外支出”由三部分组成:一是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向贫困地区捐款的900万元;二是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被工商管理部门处以的罚款120万元;三是订购的一批材料因临时取消不再购进而支付给供货方的违约金30万元。(5)“应付职工薪酬”账户各明细栏目反映,支付给职工的合理工资总额合计700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合计1000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8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150万元,已取得相关工会拨缴款收据,上述各项支出均已在相关成本费用科目中核算。假定该企业2018年度尚未结账,其他业务处理正确,且与纳税无关。(计算结果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问题:1.计算该企业2018年度除企业所得税外应补缴的相关税费的金额。2.计算该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3.作出2018年度相关调账处理。

选项

答案

解析 1.该企业除企业所得税外应补缴的相关税费的金额:
将自产产品用于抵偿货款,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5600×16%=896(万元)
销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所得,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320÷(1+16%)×16%=44.14(万元)
应补缴增值税=896+44.14=940.14(万元)
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40.14×5%=47(万元)
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40.14×3%=28.20(万元)
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940.14×2%=18.80(万元)。
2.该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1)将自产产品用于抵偿货款,应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调增营业收入5600万元,调增营业成本4000万元。
(2)销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而不是“营业外收入”。调增营业收入=320÷(1+16%)=275.86(万元),调减营业外收入320万元。
(3)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实际发生额的60%=500×60%=300(万元);销售(营业)收入=65000+5600+275.86=70875.86(万元),允许扣除的最高限额=70875.86×5‰=354.38(万元),因此按照300万元在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500-300=200(万元)。
(4)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70875.86×15%=10631.38(万元),实际发生额900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允许据实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2018年度企业会计利润=4450+5600-4000+275.86-320-47-28.2-18.8=5911.86(万元),捐赠扣除限额=5911.86×12%=709.42(万元),捐赠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0-709.42=190.58(万元)。
(6)被工商管理部门处以的罚款120万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120万元;支付给供货方的违约金30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7)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允许扣除限额=7000×14%=980(万元),实际发生额1000万元,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980=20(万元)。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当年允许扣除限额=7000×8%=560(万元),实际发生额180万元,无须纳税调整。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允许扣除限额=7000×2%=140(万元),实际拨缴15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140=10(万元)。
综上,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911.86+200+190.58+120+20+10=6452.44(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452.44×25%=1613.11(万元)。
3.该企业2018年度相关调账处理(单位:万元)
(1)借:应付账款                  2496
     主营业务成本                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96
(2)借:营业外收入                 32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75.8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4.14
(3)借:税金及附加                  94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7
          ——应交教育费附加        28.2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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