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1984年7月20日生)因其同居男友乙另有新欢丙而生恨意。2004年6月

考试题库2022-08-02  22

问题 甲(女,1984年7月20日生)因其同居男友乙另有新欢丙而生恨意。2004年6月7日,甲得知当晚丙一人独居于郊外的出租屋。遂叫来好友丁(男,1986年12月13日生),约其晚上去强奸丙,并给了丁500元“报酬”,丁同意。晚9点,甲领着丁来到丙住处附近,指认了出租屋,并给了丁一把其从男友处偷来的钥匙。晚10点左右,丁找到出租屋因房门未锁而顺利进入房间,正欲强奸时,遭到被害人极力反抗。黑暗中,丁用力反复将被害人头部向墙体撞去,见被害人不再反抗于是拉开电灯。丁准备强奸时发现被害人已没有了气息,遂匆忙逃走。回家后,丁越想越怕,便告知父母。 其父母反复规劝,并硬拉着丁到公安机关交代了罪行。案发后查明:(1)甲已有3个月身孕;(2)甲于2003年1月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元;(3)被害女子并非丙,而是丙的另一同宿舍女友戊,丙当晚因加班未归;(4)戊因丁的暴力而死亡。 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丁的犯罪行为构成何罪?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并简要说明理由。 (2)甲、丁原想强奸丙,实际上加害了丙的同室女友戊。这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有无影响?为什么? (3)对甲能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为什么? (4)甲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5)指出丁具备的法定量刑情节及其处罚原则。

选项

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累犯和自首等。
(1)甲、丁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一罪,不构成数罪。甲教唆丁实施强奸行为,并为丁的强奸行为提供了准备条件的帮助行为,丁接受教唆并实施强奸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甲成立教唆犯,丁是实行犯,甲的帮助行为为教唆行为所吸收,不再独立评价。两人的行为成立强奸罪共同犯罪。丁在实施强奸中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不需要单独定罪,因为刑法明确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甲也应对戊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2)这一事实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因为戊虽然不是甲、乙预期的犯罪对象,但这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与量刑。
(3)不能对甲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死缓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对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4)甲不构成累犯。因为甲犯强奸罪是在盗窃罪的缓刑考验期满以后,且没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根据刑法规定,此情形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
(5)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丁被其父母硬拉到公安机关交代罪行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成立自首。犯罪以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aiwukuaiji/2255755.html
本试题收录于: 注册税务师题库5127分类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