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5日,甲有限责任公司计划接受乙公司以某一设备进行投资,需要对该设

免费题库2022-08-02  10

问题 2020年1月15日,甲有限责任公司计划接受乙公司以某一设备进行投资,需要对该设备进行评估,双方确定的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1月31日。A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了甲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派出相关人员,对此设备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需要此设备的产权资料,但乙公司有关人员以资料管理人员出差为由,拒不提供产权资料,同时,乙公司有关人员对此次评估有敌视情绪,不愿意配合评估工作。评估人员向事务所领导汇报此情况后,经权衡,事务所领导建议评估人员与乙公司管理层联系,由于管理层不愿意配合工作的人员沟通,配合评估工作。后经多方沟通协调,评估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在评估过程中,乙公司提供了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的审计报告,为了减少工作量,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引用了此审计报告中有关待估资产的数据和审计结果。甲有限责任公司为了本公司利益,通过提供回扣等方式,与A事务所达成协议,将评估价值压低15%在评估报告中体现。要求:(1)本例中,在乙公司有关人员不提供产权资料、不配合评估工作时,事务所领导的建议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2)评估人员引用审计资料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3)本例中最后甲有限责任公司与A事务所协商评估价值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事务所领导的建议不正确。
当评估委托人与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人不是同一主体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对评估对象实施评估时需要通过委托人协调产权持有人配合工作。如果产权持有人不愿意提供评估所需要的资料,或不愿意配合评估工作,这样就会对评估程序的实施产生一定的影响。出现这些情况,评估专业人员应该与委托人协商,由委托人出面协调产权持有人配合评估工作。

(2)评估人员引用审计资料的做法不正确。
当评估报告引用的专业报告是审计报告时,审计的截止日一般应与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本题双方确定的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1月31日,则要求审计报告的截止日期也应当是2020年1月31日。
(3)本例中最后甲有限责任公司与A事务所协商评估价值的做法不正确。
按照资产评估法规定,评估委托人不得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进行非法干预,不得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出具或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得向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资产评估是一种有偿的社会中介服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完成委托评估业务后,向委托人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收取合理的评估服务费属正当的行为,但是,不能收取评估费以外的费用。这里所说的服务费用以外的不正当利益,主要是指约定服务费用以外的其他酬金,如佣金、回扣、好处费、介绍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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